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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加入日期:2004-9-26 11:25:17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电教中心(馆)、局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苏教师[2003]16号)《关于对全省中小学教师进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的通知》、省电教馆(苏电教[2004]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常教人[2004]2号)“关于印发《2004年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教育行政部门和电教机构认真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我市中小学教师第三轮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附件:一、常州市中小学教师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 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含光盘)教材征订回执单 三、“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报名格式
附件一: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
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将信息技术从应用层面转向整合阶段,把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教和学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学习目标、方法和评价手段。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中小学师资,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信息素养。
二、培训工作
1、培训对象
各中学(含职中)、小学、幼儿园,凡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教师,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女性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可免于本次培训和考核。
2、培训目标
为了使培训对象能够把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教与学融为一体,提高教与学的效率,改善教与学的效果。全市计划在三年内(2004-2006年)完成本轮培训与考核工作。市级以上现代教育技术实验(示范)学校要在两年内完成(2004-2005年)。
3、培训方法
各辖市(区)、局属学校要坚持“先培训,后考核,不培训,不考核”的原则。培训主要采取骨干培训和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所学校必须有2名以上教师参加骨干培训,市区和局属学校的骨干培训由常州市电教馆负责;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骨干培训由各辖市(区)电教中心负责。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另行通知。
4、培训教材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统一使用由省电教馆指定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含光盘)教材。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由常州市电教馆具体负责,请各单位将教材征订回执单于7月5日前(附件二)报至常州市电教馆研究培训部。
5、培训课时
培训共40课时,其中基础理论培训10课时,上机操作30课时。
三、考核工作
1、考核对象:培训对象即为考核对象
2、报名办法: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考核延用上一轮“信息技术与教育”考核的管理条码卡(遗失者可补办)。新教师的报名参照上一轮培训办法执行(报名格式要求见附件三),截止日期2004年9月10日。各电教机构、局属学校将参加培训考核的教师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至常州市电教馆。
3、考核基地: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考核基地为常州市电教馆、金坛市教师进修学校、溧阳市教师进修学校、武进区教师进修学校。各考核基地在当地电教部门的组织下,做好考核的准备工作。考核基地的配置规格要按照苏电教〔2004〕11号文件附件一的标准配备。
常州市电教馆负责全市各考核基地的组卷、阅卷和督考工作。
4、考核方式:
上机闭卷考核和案例设计相结合,机考占70%,案例设计占30%。
5、考核时间:
各考核基地于2004年7月开始启动考核系统。每月的第一周为市区的考试周,每月的第二周为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考试周。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考核基地制定,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江苏省电教馆批准实施。
6、考核发证
考核合格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发给合格证书。发证工作由常州市电教馆具体负责。
四、培训、考核经费
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此次的培训工作与考核基地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苏教财[2000]46号、苏价费[2000]174号)《关于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各项费用分别为:
1、报名费:5元/人 管理条码卡:5元/人
2、证书工本费:10元/人
3、培训教材(含光盘): 39.6元/套
4、基础理论培训费:每人30元(10课时)
5、上机费:每人120元(30课时)
五、组织管理
常州市教育局宏观调控,督查全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与考核的质量,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教师的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工作。
常州市电教馆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与考核的业务工作。
六、说明:
1、信息技术和课程整合技术作为教师教学必备的教学技能,其培训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条件之一;
2、信息技术和课程整合技术的培训工作必须列入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和学校的教育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估;
3、凡参加“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培训考核并合格的教师,可认可其当年完成40课时的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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